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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能正与卢进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能正,卢进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秦能正,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卢进源,男,成年,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能正诉被告卢进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能正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