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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东诉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马 继 东 诉 被 告 邢 军 辉 ( 又 名 刑 君 辉 ) 申 请 诉 中 财 产 保 全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38号原告马继东,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前郭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东诉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马继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处的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扣押。并用11000元现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继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处的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扣押。扣押期限为六个月,扣押期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止。扣押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