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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韧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韧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32号罪犯杨韧(绰号大七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奋斗派出所,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12年6月1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已缴纳3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判决后,同审被告人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庆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维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2)州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韧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2013年获监狱教改文体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韧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