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夏吉林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夏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鲲水,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夏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吉林银行存款13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