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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5-2号 原告张琳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李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5-2号原告张琳,女,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退休干部,住荆门市委党校。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雨霖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局长。第三人李吉星,男,汉族,荆门市人,医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车站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琳诉被告钟明兰、李吉星、李宗裕、杨光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被本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事实确认有一定的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杜克斌人民陪审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