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韩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检察院。被告人韩XX,女,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湖北警方抓获,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XX系黑龙江省鑫贵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2年黑龙江省鑫贵得公司在肇源县新站镇开发的铁东新村项目,��欠张XX工程队农民工工资4400000元。肇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其生产经营场所向其送达,责令其于2013年12月22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张XX工程队农民工工资。被告人韩XX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拒绝支付所拖欠张XX工程队农民工工资,并逃匿。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韩XX主动支付张XX工程队500000元农民工工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韩XX通过肇源县新站工作组支付张XX工程队3118500元农民工工资,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其家人支付了所拖欠张XX工程队农民工工资781500元,至此被告人韩XX所拖欠张XX工程队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并取得其谅解。2014年8月12日12时许,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根据肇源县公安局提供的信息,在武汉市武昌区,将网上逃犯韩XX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材料,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及移送书,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方式说明及照片,肇源县铁东新村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工资、借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新站镇政府暂借铁东新村建设工资表,关于帅亿公司债务情况说明,新站镇铁东建筑工程拖欠张XX农民工工资表,韩XX家人支付781500元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及谅解书,电脑查询单,张XX提供材料,外欠农民工工资4400000元明细表,2012年由杜XX签字的临时签证报审表,户籍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证人韩XX、张XX、张XX、杜XX、王XX、孙XX、南XX、王XX、李XX、孔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被告人韩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韩XX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XX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及家属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翠柳代理审判员  柳春国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