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395号罪犯张成明,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服刑。罪犯张成明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27日年被达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现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了(2010)达达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该犯于2010年10月2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了(2013)达中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明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贫困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判员户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