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承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承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84号罪犯林承肚,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入监队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承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承肚的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8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承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承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