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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屈桂芬诉被告张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桂芬,张庆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屈桂芬,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满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张庆祥,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屈桂芬诉被告张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屈桂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桂芬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屈桂芬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