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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吉盛伟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秦泗海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吉盛伟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秦泗海;秦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394-1号 原告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侯洪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玉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吉盛伟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秦世明,经理。 被告秦泗海。 被告秦世明,成年。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60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原告提供的秦玉华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将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文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