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苏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以欲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