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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南丹霞与被执行人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霞,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南丹霞被执行人刘雪峰申请人南丹霞与被执行人刘雪峰民间借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雪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执字第3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