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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战中与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于战中,农民。被执行人陈庆生,农民。申请执行人于战中与被执行人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3000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及执行费25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庆生银行存款7194元(划转执行费2523元),实际履行4671元,尚欠168329元及诉讼费1880元。查明,被执行人陈庆生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