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史文智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智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二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文智,男,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文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阚红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文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史文智为寻求刺激,通过互联网建立“通化男女激情交友群”的QQ群,其为群主,网名为“为你敞开”,QQ号码为1359525032,该群成员共计93人。该群中存有淫秽图片175张,淫秽视频文件40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文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到93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文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庭审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史文智为寻求刺激,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建立“通化男女激情交友群”的QQ群,其为群主,网名为“为你敞开”,QQ号码为1359525032,该群成员共计93人。该群中存有淫秽图片175张,淫秽视频文件40个,供成员观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史文智的供述:2013年初,我在QQ号里建立一个“通化激情交友群”,我是群主。QQ号是1359525032,网名叫“为你敞开”,这个群里大概有90多个成员。我为了寻求刺激,在交友群里陆续上传了几百张淫秽图片,下面有两个管理员,他们帮我管理这个群,我发的图片都是在网上搜索下载的,然后发到群里与群友一起分享,其他群友发布的图片是从哪个网站下载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免费入群,免费共享,都是自己加入群组,都没见过面,就是网聊。二、证人薛某证言:2013年夏天,我的QQ好友邀我加入“通化激情群”,我发现群里很多人往相册里上传色情图片,我也从色情网站上下载了大概三、四百张图片上传到了群的相册里,我在群里大概两个月的时间,后来觉得没意思就退群了。三、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我加入“通化男女激情交友群”,我是管理员,有40多人经我同意加入这个群,群里发布色情图片,能有500多张。四、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扣押史文智位于家中的一部电脑、一个显示器和一个键盘;扣押薛龙位于家中的一部电脑主机;扣押刘佳奇位于家中的一部电脑主机、一个显示器。五、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记录二公(网安)勘(2014)02号。通过网安大队互联网电脑对史文智创建的QQ群空间进行检查,通过屏幕录像和截图的方式,获取网民在“通化男女激情交友群”中共有疑似淫秽图片175张,疑似淫秽视频文件40个。六、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通二公鉴字(2014)004号。上述175张图片和40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七、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史文智、刘佳奇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其群主和管理员在群中未发现有积极活动的记录。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文智不以牟利为目的,建立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组,传播淫秽视频40个且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文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贵宾人民陪审员 范新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