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郭招俊与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招俊,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郭招俊,女,1971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招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灞劳人仲案字(2014)173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招俊支付案件款10919.5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件款10919.5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郭招俊10919.54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灞劳人仲案字(2014)17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