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善勇与郭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勇,郭保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吴善勇。委托代理人阳俊兰。被告郭保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勇与被告郭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丽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