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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善勇与郭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勇,郭保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吴善勇。委托代理人阳俊兰。被告郭保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勇与被告郭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丽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