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付邦平与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邦平,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付邦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明燕,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付邦平与被执行人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天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