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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辉猛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王某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旭独任审判,书记员兰思雪担任记录,于2015年2月1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22时许,吸毒人员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求购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王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由被告人王某送货至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乙伍塘岔路口。随后,被告人王某到新邵县坪上镇一个外号叫“细五”的男子手上赊得300元毒品即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王某从中吸食约0.1克甲基苯丙胺后,骑摩托车赶到交易地点。潘某也在谢某的陪同下驾驶一辆皮卡车赶到了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乙伍塘岔路口附近。后被告人王某上了潘某的皮卡车。在车内,被告人王某将剩余的毒品给了潘某,潘某答应多出50元的辛苦费,并给了被告人王某400元,当被告人王某准备找50元钱时,正在附近巡查的民警见该皮卡车内的人员形迹可疑,就上前盘查。被告人王某见状欲开门逃跑,被当场抓获。潘某亦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潘某身上扣押了1小包白色晶体可疑物、1粒红色片状可疑物,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扣押了毒资400元。经鉴定,被扣押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0.8903克,红色片状可疑物净重0.0938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1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9841克,得赃款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鉴定意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思雪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