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戴杰、陈维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杰,陈维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0100-2号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孙大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杰。被告陈维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杰、陈维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45元,由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