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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任廷均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任廷均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任廷均,男,1969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洪联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61号。法定代表人史全喜。委托代理人夏全胜,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廷均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廷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任廷均负担。审判员 袁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