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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玉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偷税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87号罪犯李玉起,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五日作出了(2007)晋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玉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李玉起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起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该犯从事装棉签生产劳动,积极肯干,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嘉奖二次,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玉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三0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