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唐光海申请宣告公民唐淳江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光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唐光海,男,1949年2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唐光海要求宣告唐淳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唐淳江,女,1927年10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唐光海系被申请人唐淳江的儿子。唐光海陈述唐淳江自2000年5月独自生活至今共住院7次,2013年12月25日经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塞、脑萎缩、Ⅰ、Ⅱ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其母已无思维能力,日常生活亦无法自理。为了维护唐淳江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唐淳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其女刘光云为其监护人,照料其日常生活。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淳江曾于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脑梗塞、脑萎缩,目前体弱多病,记忆力下降明显,无法与人进行有效交流,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照料。经精神检查,唐淳江存在严重认知功能损害,其意思表示受到严重影响。经实验室检查,其脑电图广泛轻度异常(θ波增多明显),头颅CT显示:1、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脑萎缩。韦氏智力测验、记忆商数、艾森克个性测验因其交流困难、不理解题意,难以完成。结合唐淳江病史、目前表现及本次检查所见,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规定,认定唐淳江患老年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唐淳江共有唐光楣、唐光琳、唐光海、唐光亚、刘蓁、刘光云、刘光霞、刘光虹八名子女;其与刘永系再婚夫妻,唐光楣、唐光琳、唐光海、唐光亚系唐淳江与曹贤志的子女,依次为长子、长女、二子、三子,曹贤志已于1966年去世;刘蓁系刘永与前妻石美云的儿子;唐淳江与刘永婚后又生育三女,依次为刘光云、刘光霞、刘光虹。经唐淳江的八名子女协商一致,同意由刘光云作为被申请人唐淳江的监护人。刘光云,女,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淳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光云为唐淳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洁见习书记员 王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