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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少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平,青海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少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5元减半收取3272.5元,由武某某负担,余3272.5元退回武某某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元丹措审判员  马轶强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