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平,青海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少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5元减半收取3272.5元,由武某某负担,余3272.5元退回武某某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元丹措审判员 马轶强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