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与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执异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3号楼2层3209。法定代表人郎颖。被执行人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祥云道69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亚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翠泉别墅49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亚娟。申请执行人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8月29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5789号公证书。2015年1月21日,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及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理由,向本院申请对(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5789号公证书不予执行。经审查,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娟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5789号公证书,其中约定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借款本息,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滞纳金(即违约金)。另,签订此公证书之前,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廊和坊国际金融城房产部分被网签至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部分被网签至北京权重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本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应当与事实相符。本案中,北京权重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部分网签至其名下,因此,导致双方债权债务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其公正的债权文书内容与欠款数额事实不符。另外,还款协议约定支付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违反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综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5789号公正债权文书的理由能够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5789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00773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文泉审判员 徐钢桥审判员 艾福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国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