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成猛与鲁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猛,鲁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9号原告罗成猛,男。被告鲁国顺,男。委托代理人张忠堂,男,新闻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猛诉被告鲁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成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猛撤回对被告鲁国顺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树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