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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破(预)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破(预)字第00001-1号申请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朱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六正,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1月6日,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达公司)以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利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为由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金达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1日通知了金达利公司。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并于2015年2月5日移送本院。金达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希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金达利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希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没有归还该笔借款,希达公司于2015年1月6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另查,金达利公司已于2014年11月停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六正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下落不明。公司已知到期债务超过5000万不能清偿,现有资产大部分被抵押或查封、冻结,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本院认为:希达公司对金达利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金达利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并已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司佳云审判员  张娟梅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