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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蔡某甲、李某某诉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李某某,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393号原告蔡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被告蔡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被告蔡某丙,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被告蔡某丁,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被告蔡某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被告蔡某己,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被告蔡某庚,女,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屏西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李某某诉被告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家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