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范红林与姚亚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林,姚亚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范红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姚亚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绪。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建筑工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亚强给付案件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并由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