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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78号原告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