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里耶环卫所、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张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山县里耶环境卫生管理所,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确字第1号申请人龙山县里耶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里耶环卫所)。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男。申请人黄某甲,男。申请人黄某乙,男。法定代理人黄某甲,男。申请人黄某丙,女。法定代理人黄某甲,男。申请人胡某某,男。申请人张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里耶环卫所、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张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彭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里耶环卫所、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张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在龙山县里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里耶环卫所一次性向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补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二十四万七千元(247000)整,一次性向申请人胡某某、张某某补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分别为五万三千元(53000)整和七万元(70000)整,共计人民币三十七万元(370000)整,此款于2015年2月16日前按相关规定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张某某要求里耶环卫所补偿的其他金额,均自愿放弃。三、三十七万元补偿费一次性付清后,申请人里耶环卫所与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张某某再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此事就此了结。四、本协议经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五、其他无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以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尚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