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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韩桂苓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桂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4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桂苓。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兰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6号。负责人王永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颖,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少赟,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桂苓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查,1999年,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决定“根据京劳险发(1988)55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扣除590管理费(134元)后,一次性发给临时工本人。”2014年8月6日,韩桂苓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古城街道办)申请:“撤销一次性发给我养老保险金的决定,为我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申报审批手续及补发我前期未领取的养老金的申报审批手续。”2014年11月,韩桂苓认为古城街道办超过60天未给予其答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古城街道办对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具体为:1、撤销古城街道办1999年作出的一次性发给其养老保险金的决定;2、重新为其办理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的申报审批手续;3、办理为其补发前期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申报审批手续。(履行第2、3项法定职责,应以履行第1项法定职责后为前提。)另查,京劳社发(2004)71号《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调整劳动保障工作职能,撤销各街道劳动科,将劳动科承担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划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行政职能,即:城镇社会劳动力连续工龄的核定、职工单调进京及原知青返京材料审核申报工作合并到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原街道劳动科行政公章予以保留)。职能调整时间为2005年1月至3月底,该期间完成劳动科职能划转工作,并将劳动科各种文件材料、台帐报表等移交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古城街道办并非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亦非该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韩桂苓请求古城街道办撤销的一次性发放给其养老保险金的决定系以《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形式作出,古城街道办亦非该行为的最终审批机关。故韩桂苓请求古城街道办针对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韩桂苓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