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周其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荣,毕继怀,郑清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周其荣,女,1963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总××镇××街道××号。申请执行人:毕继怀,男,1986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被执行人:郑清涧,男,1994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总××镇××组××号。周其荣、毕继怀与郑清涧身体权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00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其荣和毕继怀各项损失分别为21962.40元和16488.3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清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07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