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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张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蓝淑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