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信有限公司,天津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398号申请人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法定代表人白智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惠,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科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道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惠,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71号。法定代表人汪东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科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奶业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奶品总公司)于1998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1007号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信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确认科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奶业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奶品总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由天津津港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