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朱承斌与曹春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承斌,曹春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朱承斌,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生。被告:曹春民,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承斌诉被告曹春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珊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