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粟伟强与黄建平、黄志静、许玉贞、林各仁、李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伟强,黄建平,黄志静,许玉贞,林各仁,李胜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粟伟强,男,196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吴贵森、罗施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黄建平,男,1966年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黄志静,男,1988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许玉贞,男,1958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叶兴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各仁,男,1959年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叶兴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胜刚,男,1959年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委托代理人叶兴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粟伟强与被告黄建平、黄志静、许玉贞、林各仁、李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德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韩德坤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