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章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章,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02-1号原告:孟祥章,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文波,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章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孟祥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孟祥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祥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孟祥章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