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207-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杨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