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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执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31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盛晞路18号。法定代表人叶云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东侧、235省道南侧(新港电子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亮武,该公司董事长。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