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曲杰与卢义双、顺通养殖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杰,卢义双,荣成市顺通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835-2号申请执行人曲杰,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卢义双,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顺通养殖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所村。申请执行人曲杰、卢义双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顺通养殖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4)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41403.4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荣成市顺通养殖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4)第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21元,由被执行人荣成顺通养殖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