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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邹立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立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95号罪犯邹立新(别名二毛子),男,1983年12月9日生人,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6年11月21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萨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立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立新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