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树杰与郑兆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杰,郑兆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王树杰,男,193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兆杭,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王树杰与被告郑兆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树杰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