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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泰安鑫和钢铁有限公司与江西鼎业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鑫和钢铁有限公司,江西鼎业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岱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鑫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周忠良,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鼎业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法定代表人:吕金华。申请执行人泰安鑫和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鼎业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