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与厦门高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厦门高煦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雅丽,总经理。被告厦门高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婕。原告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高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受理后,因原告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锦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