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林仁辉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仁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号罪犯林仁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562.13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罪犯林仁辉于2007年7月2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罪犯林仁辉共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林仁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仁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仁辉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林仁辉应交纳赔偿金人民币37562.13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赔偿金人民币377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仁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