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8号,被告人欧阳晋来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甲,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中专文化,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晋辉、李酒兰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2月4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国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因李某丙(绰号“鸡鸡”,另案处理)在宁远县舜帝宾馆路段与人发生矛盾被人砍伤一事怪罪于被害人欧阳某乙。2013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欧阳某甲在“鸡鸡”(李某丙)的指挥下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七、八名男子,由李某乙指挥开车前往宁远县保安乡朱日村赌场内寻找欧阳某乙。在找到欧阳某乙后李某乙便从赌场内将欧阳某乙拖出,欧阳某乙被拖出赌场后,欧阳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便持杀猪刀将欧阳某乙左脚膝盖、右脚脚踝、左手小臂、左肩胛骨等部位砍伤。欧阳某乙被砍伤倒地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李某甲首当其冲,又将其抬上车拖至宁远县柏家坪礼仕湾公厅门口对其继续实施殴打,直至欧阳某乙受伤昏迷。经鉴定,被害人欧阳某乙面部、背腰部於血肿胀并皮扶挫擦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左肩部、右上肢、背部、双下肢疤痕,其疤痕均整齐,符合锐器伤特征,其右踝处单个疤痕长14cm,四肢等处累计疤痕长达48cm,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桡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欧阳某甲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欧阳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欧阳某乙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欧阳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欧阳某乙家属医药费人民币96.000元,被害人欧阳某乙的家属请求对被告人欧阳某甲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甲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欧阳某丙、李某丁、陈某甲、李某戊、欧阳某丁、李某己、李某庚、王某某、李甲甲、欧阳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欧阳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欧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甲系李某丙叫其去中心铺,并由李某乙指挥,李某甲首当其冲砍伤欧阳某乙,被告人欧阳某甲虽然在中心铺参与了砍伤欧阳某乙,但是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欧阳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欧阳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双方均表示息事宁人,共同构建社会和谐,对其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告人欧阳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欧阳某甲未组织策划,是“鸡鸡”喊起去的,且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打了被害人及打了被害人什么部位,虽然参与了,但是是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分别代表被告人、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裕民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友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