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小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49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刘小某,女,200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学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黄家镇兽医站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刘小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刘大某,男,194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退休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之父。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刘小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刘小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