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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裁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黄天伟与何俊明、张燕、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伟,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裁字第29号案外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水街支行。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杨光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渡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天伟,男,汉族,1958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陈吉祥,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羽,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俊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俊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天伟申请执行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创业公司)、何俊明、张燕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对创业公司在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水街支行(简称水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177415.23元予以扣划至本院账户。案外人水街支行以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水街支行异议称,其与创业公司与2013年12月19日签订了《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创业公司在水街支行开立合作资金账户,存入1000万元的保底合作资金,该保底合作资金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划转。故水街支行与创业公司已经达成了用合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书面合意,并在实际的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设立了合作资金所需的特殊账户,完成了金钱质押公示的要求和要件。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现创业公司在水街支行担保的业务已经发生逾期未支付借款利息的违约行为,且水街支行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水街支行对账户内的存款9677415.23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对上述款项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天伟辩称,1.按照《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对其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因此,托管账户资金即是创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任何债权均无优先受偿权;2.货币资金属于流通物,其性质由账户性质所决定,托管资金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有本质区别,且该账户未转移给水街支行占有。水街支行的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驳回水街支行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创业公司未答辩。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9日,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都银行)与创业公司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创业公司在金都银行开立业务合作资金账户,存入1000万的保底合作资金,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能划转,其余为创业公司正常业务周转金。水街支行为金都银行下属分支机构。水街支行认可在《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未明确约定用于担保债权实现的专有账户名称,其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账户户名为创业公司。本院认为,水街支行主张《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中关于1000万元保底合作资金的约定即是其与创业公司就成立质押合同形成合意,并在实际的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设立了合作资金所需的特殊账户,故双方存在质押关系且质权已设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就创业公司在水街支行开立业务合作资金账户并存入1000万保底合作资金的约定,并无将该1000万元作为金钱质押的意思表示;其次,《担保合作协议书》中没有约定金钱质押专有账户的名称,不能表明账户即为水街支行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特定账户,且账户户名为创业公司,水街支行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该账户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因此不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法律要件。综上,水街支行对账户存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水街支行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