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精武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与东阔(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保字第0014号申请人:天津市精武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北。法定代表人:马致杰,总经理。被申请人:东阔(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水阁大街交口东北侧玉鼎大厦1709室。法定代表人:张宏鹏,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精武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阔(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存放在申请人天津市精武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冷库中价值28万元的货物,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东阔(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申请人天津市精武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冷库中价值28万元的货物;二、查封申请人天津市精武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名下津NW9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恩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