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淅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生于1956年。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微信公众号“”